附條件的、有期限的行為無效,是指缺乏法律規定的有效要件,所以從行為開始起,其確定的內容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也不是沒有法律後果。根據法律的精神,無效行為通常是指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如果附條件、附期限的行為明顯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當然應該無效;根據民法的相關規定,部分行為的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有效,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可撤銷和可變更的法律行為,是指由於法律行為缺乏有效要件,法律行為可能不發生效力。這裏可以撤銷和變更的法律行為,是只有在當事人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作出撤銷決定時,才可能發生的結果。民法中可以撤銷和變更的法律行為有三種: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的行為。2.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3.明顯不公平。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誤解了對行為有至關重要影響的內容,如果繼續履行會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要確定的效力主要是無權代理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處分權人的行為:壹是代理人超越代理的行為,二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超越自身智力、年齡和精神健康的行為,三是無處分權人處分物品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