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訴訟,應當根據情況分別處理: (五)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回法院的案件,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應當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訴的除外;
第壹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壹百四十五條撤訴申請是否準許,在宣判前,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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