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與事業單位負責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報考事業單位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等崗位;與現有在職人員有上述關系的,到崗後形成直接上下級關系的管理崗位,以及《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回避規定》中明確應當回避的崗位,不得聘用;
3.人員編制(在冊)2020年3月13日根據新頒布的《江蘇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辦法》招聘的人員,在江蘇省地方各類事業單位聘用,2023年9月2日前未滿三年的;
4.2023年9月2日前,新錄用的工齡不滿五年的公務員;
5.其他規定(包括明確約定)不得辭退離開工作單位(崗位)的人員,或者國家和省另有規定不得報考事業單位的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
第二十四條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