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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如何起訴離婚?

壹、女方如何起訴離婚?

1.女方起訴離婚的程序如下:

(1)寫好起訴狀後,攜帶起訴狀及相關證據到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2)符合受理條件的法院受理案件;

(3)法院受理後,將起訴狀送達被告,被告在法定期限內應訴;

(四)聽證;

(5)庭審結束後,法院決定是否準予離婚。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二、離婚需要哪些材料?

離婚需要以下材料:

1.雙方身份證和戶口本;

2.離婚協議;

3.雙方的結婚證;

4.當事人近期免冠半身照片壹張;

5.辦理離婚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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