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方起訴離婚的程序如下:
(1)寫好起訴狀後,攜帶起訴狀及相關證據到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2)符合受理條件的法院受理案件;
(3)法院受理後,將起訴狀送達被告,被告在法定期限內應訴;
(四)聽證;
(5)庭審結束後,法院決定是否準予離婚。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二、離婚需要哪些材料?
離婚需要以下材料:
1.雙方身份證和戶口本;
2.離婚協議;
3.雙方的結婚證;
4.當事人近期免冠半身照片壹張;
5.辦理離婚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