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將土地使用權分為建設用地使用權和農村土地使用權,其中建設用地使用權包括集體所有權和國家所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1。轉移方法。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通過招標、拍賣等出讓方式設立,其使用期限通常為50年。2.分配方法。必要時,國有土地使用權可由政府劃撥給合法的土地使用者或開發建設單位。3.協議模式。當集體所有的土地不屬於國家所有時,可以通過與土地承包方、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土地使用協議,形成建設用地使用權。需要註意的是,在建設用地使用權設立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否則將面臨被追究法律責任的風險。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使用期限如何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建設用地使用年限為50年。40年、70年、99年等期限,需經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準。
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將土地使用權分為建設用地使用權和農村土地使用權,以出讓、劃撥、協議等方式設立。,其使用期通常為50年。實踐中需要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避免違法風險的發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可以采取劃撥、劃撥、協議等方式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