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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期間可以辦理臨時身份證嗎?

法律主觀性:

當然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公民,在申請補領或者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因急需,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第十壹條規定,公民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應當提交居民戶口簿和本人近期壹寸免冠黑白照片,並在《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中註明。第十二條規定,公民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及時辦理,並在接到申請後三日內向申請人發放臨時居民身份證。

法律客觀性:

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二條公民申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登記表之日起60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公民在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取的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個人信息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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