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作為勞動者,有提供勞動的義務和對企業忠誠的附隨義務;作為用人單位,有義務在提供勞動的過程中保護勞動者的健康和人格尊嚴不受侵犯。這是雙方的合法權利和義務。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與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拘禁勞動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