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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規定,危險物品的生產和經營

法律主觀性:

安全生產法所稱的危險物品,包括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和其他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或者臨時生產、運輸、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數量等於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位(包括場所和設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壹百壹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被責令改正、罰款,拒不改正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自責令改正的次日起,按照原罰款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四條違反生產經營安全管理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確實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危險的,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壹)關閉、破壞與生產安全直接有關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匿、毀棄其有關資料的。(二)經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危險,拒不執行的;(三)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從事采礦、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等危險性較大的生產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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