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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中關於自認的規定

自認是指當事人承認不利於自己的事實。分為訴訟內供述和訴訟外供述。訴訟自認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方當事人對不利於自己的案件事實的承認。訴訟外自認是指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之外承認不利於自己的事實。第壹,錄取的分類

(1)根據供述發生的時間和地點,供述可分為訴訟內供述和訴訟外供述。

(2)根據自認主體的不同,自認可分為自自認和代理自認;

(3)根據錄取是否有條件,可分為完全錄取和限制錄取;

(4)根據是否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可以分為明示自認和默示自認;

二、自認之法定情形,自認之規定不適用,且自認未被確認:

(1)壹方當事人在庭審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陳述等書面材料中明確承認不利事實的,另壹方當事人無需舉證。

(二)前款關於自認的規定,不適用於涉及身份關系、國家利益、社會利益等應當由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的事實。

(三)被認定的事實與查明的事實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

第三,“撤回錄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當事人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撤回自認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a)經另壹方同意;

(2)供認是在脅迫或重大誤解的情況下作出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二條。壹方當事人在庭審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陳述等書面材料中明確承認不利事實的,另壹方當事人無需舉證。涉及身份關系、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應當由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的事實,不適用前款關於自認的規定。被承認的事實與查明的事實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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