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續期間是指從夫妻雙方登記結婚之日起至婚姻終止之日止的期間。即自婚姻關系生效之日起,至配偶壹方死亡或離婚生效為止。不僅包括夫妻婚後共同生活的期間,還包括登記後未共同生活的期間,夫妻婚後分居的期間,以及壹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的調解或者判決尚未生效的期間。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2021 1廢止)第四條規定,男女雙方依照婚姻法第八條的規定重新登記結婚的,婚姻關系的效力自雙方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結婚實質性條件時起計算。在這種情況下,完成結婚登記前的壹定時間也應屬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八條(2021 1廢止)。
想結婚的男女雙方都必須親自去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領了結婚證就等於確立了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民法典》第1049條要求已婚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