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票據追索權的要求如下:
(1)當事人出具的合法證明;
(2)有關部門出具的合法證明;包括醫院或有關單位出具的受款人和付款人的死亡證明;司法機關出具的承兌人和付款人逃跑的證明;公證處出具的具有拒絕證明效力的文件;
(3)相關司法文書和處罰決定。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五十三條。
持票人應按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壹)見票即付的匯票,應當自出票日起壹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期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或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應在到期日後10天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規定的期限提示付款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作出解釋後,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付款人通過委托收款行或票據交換系統提示付款的,視為持票人提示付款。
第二,包括哪些種類的票據?
賬單的類型如下:
1,草稿。出票人簽發的,由付款人見票即付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匯票;
2.本票。它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在見票時無條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壹定金額的票據;
3.檢查。它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壹定金額的票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