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檢察院會在不起訴審理後30天內給出結果。並不是所有公安機關移交檢察院的刑事案件都會由檢察院決定起訴。如果發現移交的證據不足以量刑和其他起訴條件,由受理刑事案件的檢察院決定不起訴,並予以公開。不起訴決定必須符合程序規定。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變更管轄的,審查起訴期限從變更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二、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需要經過哪些程序?
1,復習。經審查起訴,認為需要作出不起訴處理的,承辦案件的檢察官應當寫出審查報告,經本部門負責人審核,報主管檢察長決定或者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2.決定不起訴。不起訴決定由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行使;
3.公告和交付。人民檢察院應當公開宣布不起訴決定,並將不起訴決定分別送達被不起訴人及其所在單位、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送達時,應當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訴訟代理人。對起訴賠禮道歉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起訴決定之日起7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不起訴的後果。不起訴決定公告送達後,應當及時解除強制措施,解除查封、凍結,對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或者沒收其違法所得並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的,應當提出檢察意見。
5.上報審批。省以下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報請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