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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主體變更法律規定

1.起訴前原告或者被告的名稱發生變更或者分立、合並的,人民法院在起訴階段發現的,應當向原告說明,要求其主動變更,重新提交起訴狀。

2.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主體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變更:原告僅變更名稱,並通知原告以變更後的名稱為其名稱起訴合並或者分立,合並或者分立後的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被通知作為原告參加訴訟。合並或者分立後的組織不願參加訴訟的,原告自動撤訴或者處理申訴的主體資格終止,權利義務承受人作為原告壹方參加訴訟,享有其權利義務。

3.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主體發生變化,原告未提出變更被告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主動變更被告。被告主體資格終止的,原告可以申請變更其權利義務承受人作為被告,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變更被告。

4.壹審判決作出後,壹方當事人上訴,上訴後、二審終結前,當事人的主體發生變化,二審法院不應發回重審,可以直接將變化後的主體作為訴訟當事人對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十七條法人合並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並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的法人連帶主張,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壹百八十壹條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是組織,該組織分立、合並的,繼承權利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向被侵權人要求賠償,但被侵權人已經支付費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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