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憲政中,最高法院最重要的職責是裁決涉及憲法解釋的案件,確定某項法律或政府行為是否違憲。這種被稱為司法審查的權力使法院能夠否決聯邦或州法律,如果法院認為這些法律與憲法相沖突的話。在過去的200年裏,最高法院裁定約140項國會立法違憲。通過使用這種強大的司法審查,最高法院在美國政治體系中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成為人民與政府之間、各級政府之間以及政府部門之間爭端的仲裁者,並成為國家許多最重要問題的最終權威。
然而,在司法審查問題上,聯邦法院的權力仍然受到間接制約,美國憲法中的制衡原則仍然有效。聯邦政府的另外兩個部門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監督聯邦法院的這張王牌:
壹是總統任命聯邦法官的權力,加上參議院的確認權;
第二,像其他聯邦官員壹樣,國會可以對聯邦法官行使彈劾和罷免的權力。
只有國民議會有權彈劾和罷免憲法法院的法官,只有總統有權任命憲法法院的法官(有空缺就沒有空缺,無權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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