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判斷和記錄。前科:以前的判決或記錄,泛指不光彩的事情,引申到原來的法律。
刑法所說的前科,是指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已經執行完畢的人,又犯罪的。
構成前科的條件是: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緩刑的犯罪分子。出獄後又犯新罪的。被判處管制、拘役的犯罪分子,刑滿釋放後又犯新罪的,或者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沒有犯新罪,但是緩刑考驗期滿又犯新罪的,不認為有犯罪記錄。正在服刑的罪犯新罪時,不能認定為前科,但屬於服刑期間新罪。
我國刑法規定,有犯罪前科的人,在原判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又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