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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需要提前七天走嗎?

法律分析:臨時工根據勞動法提前壹個月辭職。臨時工已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壹般情況下應提前壹個月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特殊情況下可立即解除合同。臨時工不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可以隨時辭職,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其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安全生產條件、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信息;用人單位有權了解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信息,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和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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