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在進行輿論監督時,要深刻認識協調社會利益的規律,準確把握新形勢下人民內部矛盾的新變化、新趨勢,視而不見,不主觀武斷,不推波助瀾。在掌握新規律的基礎上,媒體應努力爭取更準確的輿論監督方向,更適度、更科學的把握,從而在構建和諧社會的新要求下不斷提高輿論監督水平,不辜負媒體的重托和使命,擔負起構建和諧社會的媒體責任。
擴展數據
新聞媒體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法律基礎是由中國人民和中國憲法的有關規定確立的。它確定了公民應享有的權利和義務,規定了政府等公共權力的範圍和運行程序。憲法賦予全體公民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的權利,新聞輿論監督就是言論自由的表現。
法治下的新聞輿論監督必須在憲法和其他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新聞輿論監督權不是行政權的延伸,新聞輿論監督不是“辦案”。
新聞媒體、司法監督和行政監督各有其功能和局限性。司法和行政監督是強制性的,但往往是事後追究;新聞輿論監督雖然不具有強制性,但具有警示和教育功能。二者優勢互補,都是法治監督體系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