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養關系當事人無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收養行為無效。
(2)意思不真實的收養無效。
在收養行為中,所謂意思表示真實,是指收養行為必須是自願的,反映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如果收養關系當事人並不真正具有通過收養建立父母子女關系的固有意思,而是試圖通過收養達到其他非法目的;或者通過收養逃避計劃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規;或者當事人表示的收養意思並非自願,而是欺詐、脅迫的結果。只要存在這些情況,就說明收養民事行為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由此產生的收養關系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收養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98條,收養人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壹)無子女或者只有壹個子女的;
(二)有撫養、教育、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收養子女的疾病;
(4)所有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