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男女雙方都沒有在當地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這種情況下,男女雙方都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夫妻。彩禮可以退;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尚未共同生活的,壹方要求返還彩禮的,必須返還;
3.壹方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另壹方應當返還,且生活困難必須達到當地無法維持的最低生活標準;
4.如果已經登記結婚同居。這種情況下,離婚後不需要返還彩禮;
5.男女雙方長期共同生活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壹般應在二年以上或同居期間生育子女,離婚後不需要返還彩禮;
6.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共同生活,且雙方接受的彩禮確實已用於共同生活的,離婚後彩禮無需返還。在婚姻合同期間,如果婚姻合同當事人死亡,離婚後不需要返還彩禮。但是,應該排除生前已經被起訴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