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從金融機構獲得信貸資金,並以高利率貸給借款人;
(二)向其他企業借款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以營利為目的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3)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將被用於違法犯罪活動;
(四)違反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的強制性規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a)從金融機構獲得貸款用於放貸;
(二)出借向其他營利性法人借款、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所得資金的;
(三)未依法取得貸款資格的貸款人以營利為目的,向不特定的社會對象提供貸款的;
(四)貸款人知道或者應當事先知道借款人的貸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貸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反公序良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