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年利率不得超過24%。
逾期利率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1)貸款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因未約定借款期間的利率,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約定貸款期間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的,人民法院應支持貸款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貸款期間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
借款人應按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壹條不能確定。貸款年限不足1年的,應隨貸款壹並支付。貸款期限超過65,438+0年的,在每65,438+0年結束時支付;剩余年限不足1年的,應與貸款壹並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