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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行政聽證都是公開的。

法律主觀性:

這種情況不完全適用於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行政處罰聽證。(3)《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聽證組織程序: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法律客觀性:

各國對言詞原則的規定基本壹致,聽證以言詞原則為基礎,書面等方式除外,但僅限於法律規定的情況。以德國為典型,《聯邦德國行政程序法》第67條第2項規定,在下列情況下,當局可以不經口頭辯論而直接作出決定:1。申請得到所有參與者的批準並完全滿意;2.沒有參與者在規定的期限內對預定的措施提出任何異議……”應該說,在聽證中貫徹言論原則並不需要在訴訟中達到標準,這是由行政決定所處理問題的獨特性決定的,比如危急情況的出現。然而,公開性原則在各國的應用存在很大差異。壹般來說有兩種:壹種是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如中國臺灣省。另壹種是不公開原則和公開例外,以德國和日本為代表。臺灣地區的行政程序法是否移植到德國值得考慮,但公開聽證程序的規定與德國有很大不同。是因為對其地方行政機關的公正性缺乏信心嗎?因為顯而易見,公開聽證過程肯定會帶來行政資源和效率的浪費,而不公開聽證則會考驗行政機關的司法權。回顧mainland China行政活動的現狀,似乎臺灣省的規定更符合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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