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規定,對可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以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回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性事項,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時,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二條。
附條件不起訴未成年人涉嫌犯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犯罪,可能被判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起訴條件,但表現悔罪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之前,應當聽取公安機關和被害人的意見。
公安機關要求復議、提請復核或者被害人申訴的附條件不起訴決定,適用本法第壹百七十九條、第壹百八十條的規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人民檢察院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起訴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