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幹規定第八條經濟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機關管轄。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合適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犯罪發生的地點,包括實施犯罪的地點和與犯罪有關的地點,如預備地點、起點地點、經過地點和終點地點;犯罪行為有連續、持續或者繼續的,犯罪行為有連續、持續或者繼續的地點屬於犯罪行為發生地。犯罪結果發生地包括犯罪客體被侵害地、犯罪所得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和出售地。住所包括住所和經常居住地。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戶籍所在地,除住院治療外,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單位涉嫌經濟犯罪的,由犯罪地或者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所在地是指單位的註冊住所。主要營業場所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與註冊住所不壹致的,以主要營業場所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其所在地。法律、司法解釋或者其他規範性文件對經濟犯罪案件的管轄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