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有限公司為例。
1.根據《公司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股東會形式的職權之壹是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報酬的事項;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因此,董事和監事是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的,不是由公司直接聘任的。
就《公司法》第46條董事會的職權而言,它只擁有公司的宏觀決策權,不負責公司具體業務的執行。
對比《公司法》第38條和第46條關於董事和經理產生的用語可以看出,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而經理由董事會任命。因此,董事與公司之間不壹定存在勞動關系。
第二,獨立董事不得是公司員工。
3.職工董事和擔任其他管理職務的董事為公司職工。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也要以董事是否具有勞動合同法中相應的主體資格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