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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的董事或董事會成員是員工嗎?如何鑒別?相關法律規定和理論依據。

只要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不擔任公司的具體管理職務,就不是企業的職工。

以有限公司為例。

1.根據《公司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股東會形式的職權之壹是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報酬的事項;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因此,董事和監事是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的,不是由公司直接聘任的。

就《公司法》第46條董事會的職權而言,它只擁有公司的宏觀決策權,不負責公司具體業務的執行。

對比《公司法》第38條和第46條關於董事和經理產生的用語可以看出,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而經理由董事會任命。因此,董事與公司之間不壹定存在勞動關系。

第二,獨立董事不得是公司員工。

3.職工董事和擔任其他管理職務的董事為公司職工。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也要以董事是否具有勞動合同法中相應的主體資格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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