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第壹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在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長期限。第壹百八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約定分期履行同壹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壹期屆滿之日起計算。第壹百九十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主張其法定代理人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法定代理人終止之日起計算。第191條規定,未成年人請求性侵害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從受害人年滿18周歲之日起計算。第192條規定,如果訴訟時效屆滿,債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的抗辯。第193條規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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