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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有地圖圖形的產品的適當位置被顯著地標出。

附有地圖圖形的產品的適當位置標有圖樣批準號。

規劃批準文號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發放,並在收到地圖內容審查意見後5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意見。作出審批意見,編制地圖批準文號,發布地圖批準公告。

為加強地圖審核管理,保證地圖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出版地圖、引進地圖、展示出版地圖和生產加工產品所附地圖圖形,需要進行審核,經審核通過後,編制發布地圖審核號。

三種情況應標有圖紙批準號:

1.在地圖或者所附地圖圖形產品的適當位置顯著標註制圖批準號。

2.屬於出版物的,應當在版權頁上標明圖樣批準文號;如無版權頁,應在適當位置標明圖樣批準號。

3、屬於互聯網地圖服務的,應在地圖頁面左下角標註。

標準地圖是指經國家測繪局、省測繪局等有關部門審核,具有地圖批準文號,可以公開使用的地圖。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省、州測繪局提交相關材料進行地圖審核。因此,應在地圖或附有地圖圖形的產品的適當位置明確標註圖樣批準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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