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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第50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在法定節假日、喪假和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作用是什麽?

1,平等就業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凡有勞動能力的公民都有平等就業的權利,即勞動者有就業的權利。勞動就業權是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獲得切實保障參加社會勞動並按勞獲得報酬的權利。公民的就業權是公民享有其他權利的基礎。如果公民的勞動和就業權利不能實現,其他壹切權利都會促進基礎;

2.選擇職業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權根據自己的意願、自身的素質、能力、興趣愛好和市場信息,選擇適合自己才能和愛好的職業,即勞動者有自由擇業的權利。擇業權有利於勞動者發揮自己的特長,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這既是勞動者勞動權的體現,也是社會進步的標誌;

3.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者有依照勞動合同和國家有關法律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獲得勞動報酬權是勞動者繼續行使勞動權利不可或缺的物質保障;

4.勞動安全和健康保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這是對勞動者在勞動中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以及享有勞動權利最直接的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五十壹條

在法定節假日、喪假和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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