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兼並造就了大量的大地主和無地農民,為租佃提供了基本條件;農民的反抗削弱了人身依附關系,有利於租佃關系的產生;商品經濟的發展,土地買賣的加劇,進壹步導致了人口的流動;生產力的發展是根本原因。
擴展數據:
縱觀中國歷代租佃關系,從地租形式來看,早期的實物地租較為普遍,可能還有相當比例的勞動地租,如戰國的“分田”,漢代寧城的“千役”。到了魏晉隋唐時期,實物地租的漲幅更大。在唐代的租佃契約中,也出現了貨幣地租。
然而,勞動力、實物租金和貨幣租金有時是交織在壹起的。租金的多少是有固定租金的,比如奴隸租地的契約規定每畝付壹石。荒地上有平分、四六分、三七分、二八分等分租。還有按揭貸款,過年給房東的禮物,小額租金。佃農的個人依戀在勞動地租時最強,以後逐漸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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