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當事人的訴訟符合適用公告送達的條件,法院才能使用公告送達。適用公告的送達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壹)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是指受送達人無固定地址,無法查明其現住址,下落不明,致使人民法院無法直接送達當事人的訴訟文書。法院應當嚴格審查適用條件,謹慎公告送達。
1.立案時,要求當事人提供雙方目前的詳細地址和聯系方式。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提供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和戶籍證明;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登記機關的證明;
2.送達時找不到受送達人,或者郵寄送達的訴訟文書被退回的,不得公告送達。應當查明受送達人是否因臨時外出或者遷居而無法送達;
3.確認被送達人下落不明的,應當有公安部門或者其所在單位、街道辦事處的證明材料予以確認,必要時應當調查詢問被送達人的近親屬。
(2)無法通過其他送達方式送達的。這個條件是對第壹個條件的補充,是指雖然當事人不構成失蹤,但人民法院采取了其他方式(包括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等。)以外的民事訴訟法第七章第二節規定的公告送達方式,最終無法向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法院未采取公告以外的其他送達方式,並不能證明不能通過其他送達方式送達。在這種情況下,不符合該條件的要求,即法律文書不能直接以公告方式送達。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公告後六十日,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時,應當將理由和過程記入案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