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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超過60天還沒裁決。

法律分析:1。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仲裁機構受理勞動爭議申請後,應當在四十五日內對仲裁事項作出裁決,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逾期未作出裁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申請向法院提起訴訟。所以從受理之日起最長不超過60天,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妳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也可以去找領導投訴處理。壹般來說,如果勞動仲裁超過了審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2.法院會審查是否進行過勞動仲裁,當事人手中的《勞動仲裁受理通知書》會作為提起勞動仲裁的依據。還應當向法院提交其他有利於法院認定事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壹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轄區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二十七條第壹款: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壹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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