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傷保險待遇的主要補償標準為:醫療費、壹次性傷殘津貼(7至24個月工資,根據職工傷殘等級確定)、壹次性就業津貼(根據工傷職工所在省工傷條例和職工傷殘等級確定,解除勞動關系時領取)、壹次性醫療津貼(根據工傷職工所在省工傷條例和職工傷殘等級確定)。解除勞動關系時)、停工期間工資(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確定)、夥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等。
二、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勞動者的工傷待遇,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進行支付。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俗稱勞動局)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必須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相關證據復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工商註冊信息(北京等不需要註冊信息。);
2.提交材料後,仲裁委員會應在5個工作日內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和答辯期;然後召開聽證會,然後在雙方之間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仲裁委員會出具裁決書;勞動仲裁壹般在60天內結案;如員工不服,可在領獎後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和工傷職工所在省《工傷保險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