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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通知勞動者如下:1。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2.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裁員20人以上或不足20人,但占本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應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在聽取工會或職工意見後,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實施裁員計劃:(1)按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三)因生產變化、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其他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