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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除無證婚姻?

(壹)未領結婚證而起訴離婚的,根據法律規定,根據不同情況作不同處理。

(2)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壹男壹女,未辦理《婚姻法》第八條規定的結婚登記,向法院起訴離婚的,分兩種情況分別處理:1994年2月《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前,男女雙方均已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 2月1《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前,應當告知其重新登記結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非法同居處理。

(3)如果不是事實婚姻,因為沒有結婚證,屬於非法同居關系,不具有合法的婚姻效力,可以隨時解除,不存在離婚問題。財產糾紛和子女撫養問題可以訴諸法院。如果已經符合結婚登記的所有條件,並且妳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將在案件受理前告知妳應當補辦結婚登記。如果補辦的話,從雙方符合婚姻本質要求的時候起,就認定夫妻關系,按離婚訴訟處理。如不補辦,法院將按解除同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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