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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

法律分析:不允許外國投資者作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或者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從事投資經營活動。有關主管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不得為擬投資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領域但不符合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規定的外商辦理許可、企業登記等相關事項;涉及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的,不得辦理相關審批事項。不得設立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向有股權要求的領域投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

第壹條為了進壹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促進外商投資,保護外商投資的合法權益,規範外商投資管理,推動形成全方位對外開放新格局,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商投資。

本法所稱外商投資,是指外國自然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直接或者間接進行的投資活動,包括下列情形:

(壹)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二)外國投資者在中國獲得企業的股份、股權、財產股或其他類似權益;

(三)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投資新項目;

(四)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投資方式。

本法所稱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外國投資者全部或者部分投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註冊成立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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