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法定申請期限。申請再審應當在民事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兩年內提出。
2.提交法定再審的理由。申請再審人對同壹民事案件壹般只能向同壹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壹次;兩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駁回的民事案件,申請再審人再次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即壹般向第壹審法院的上級法院,當事人人數較多或者雙方都是公民的案件可以向第壹審法院提交。
4、提交合格的再審申請書及相應材料,並根據對方人數提交相應份數。
再審案件的審理程序是怎樣的?
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再審案件,按照下列程序審理:
1.案件原是第壹審案件的,按照第壹審程序審理,對作出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
2、原第二審案件,或者向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案件,按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為終審判決、裁定。
綜上所述,在民事訴訟程序的規定中,當事人人數眾多或者雙方都是公民的案件,可以向原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應當通過原高級人民法院提交再審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99條
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壹方人數較多或者雙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205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壹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