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檢察院刑事立案監督的流程如下:
(1)復習;
(2)調查。查閱、復制公安機關受理案件、立案、破案登記表以及相關法律文書和案卷材料;
(3)請求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4)審查不予立案的理由;
(五)受理受害人投訴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偵查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第114條
自訴案件的提起和受理對於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二、立案需要哪些材料?
立案需要以下材料:
1,民事起訴書;
2.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並提供原件以備查驗;
3、主要證據材料目錄及復印件;
4、在立案庭填寫送達回證、當事人地址確認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