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十二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時,各地區、各部門應當加強協作配合,依法履行偵查協助職責。上級公安機關應當加強監督、協調和指導。
《公安機關指紋信息工作規定》第十壹條: (壹)經人民法院審判定罪的罪犯;(二)被勞動教養和依法接受勞動教養的人員;(三)因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出入境管理被依法行政拘留或者依法給予其他行政處罰的人員,但當場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除外;(四)依法被強制戒毒的人員;(五)依法被收容教育的人員;(六)依法被逮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七)依法繼續接受訊問的人員;(八)公安機關因辦案(事)需要,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采集指紋信息。
《公安機關指紋信息工作規定》第十二條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單位遇到本規定第十壹條所列人員需要采集指紋信息時,案件(事件)承辦人、承辦人必須采集上述人員的指紋信息。對於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送看守所、拘留所,吸毒人員送強制戒毒所、勞教場所,被勞教人員,無論案件(事件)承辦人是否采集過指紋信息,看守所、拘留所、強制戒毒所、勞教場所都必須采集十指指紋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