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藥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八條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農藥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業務人員的學歷或者培訓證書;
(四)經營場所和倉儲場所的地址、面積、平面圖等說明材料和照片;
(五)計算機管理系統、可追溯電子信息碼掃描設備、安全防護、倉儲設施等清單和照片;
(六)相關管理制度目錄和文本;
(七)申請材料真實性、合法性的聲明;
(八)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材料應同時提交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
擴展數據:
農藥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壹條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符合條件的,頒發農藥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農藥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許可證編號、經營者名稱、住所、經營場所、儲存場所、經營範圍、有效期、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等事項。經營者設立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標明分支機構的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的地址。
農藥經營許可證的編號規則為:農藥許可證+省簡稱+發證機關代碼+經營範圍代碼+順序號(四位數字)。經營範圍按農藥、殺蟲劑標註(限制使用的除外)。農藥經營許可證的式樣由農業部統壹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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