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需臨時加班,4小時(含)以內加班計半天,4小時以上加班計1天。繳費標準每人每天不超過50元,每月不超過300元。國家法定節假日值班的,每天安排不超過2班,每班不超過4人,補貼標準為150元/人壹次。
加班工作的類型和範圍如下:
1,社會管理加班。包括春運搶通值班、防汛值班、征兵值班、公路應急處置值班(96520)、水上應急處置值班(12395)、全縣客運市場專項整治夜巡加班、上級指定的重大突發事件加班;
2.應急管理加班。包括高速公路、水上事故應急處理加班、惡劣天氣清障加班、路面修復加班、交通違法投訴舉報查處加班;
3、國家法定節假日值班。包括元旦、春節、勞動節、清明、端午、國慶、中秋假期;
4.其他加班。
綜上所述,因工作需要確需加班的,由加班單位主要負責人填寫統壹格式的加班審批表,報局分管領導批準和辦公室備案。因特殊情況決定臨時加班,不能及時填寫加班審批表的,應電話報告分管領導和辦公室負責加班管理的工作人員,以便在加班後第壹個工作日內對加班到崗情況進行檢查和抽查並補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