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對基本教育制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師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教育和社會都有詳細規定。本法於9月1995日生效。2006年2月27日,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教育部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決定》,對教育法第五條、第六條、第十壹條第壹款、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壹條第壹款、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九條進行修改,增加壹條,作為第十八條:“國家制定學前教育標準,加快普及學前教育“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為適齡兒童接受學前教育提供條件和支持。“修訂內容涉及國民教育和終身教育的指導思想,學前教育的普及,職業教育和繼續教育的發展,非法招生和考試作弊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