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的研究、試驗、生產、加工、貿易和進出口,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農業轉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術用於農業生產或者農產品加工的動物、植物、微生物及其產品,主要包括:
(壹)轉基因動植物(包括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微生物;
(二)轉基因動植物和微生物產品;
轉基因農產品的直接加工產品;
(四)含有轉基因動植物、微生物或者其產品成分的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農藥、獸藥、肥料、添加劑等產品。
本條例所稱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是指防範農業轉基因生物對人類、動植物、微生物和生態環境造成的危險或者潛在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