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後,財產分割的訴訟時效為壹年,即離婚後壹年內,壹方對財產分割協議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變更或者撤銷。但在審理過程中未發現欺詐、脅迫的,法院應當依法駁回訴訟請求。此外,壹方在離婚過程中隱瞞、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同壹財產或者偽造同壹債務的,另壹方在發現這些行為後三年內可以提起訴訟請求重新分割財產。因此,離婚六年後起訴分割財產,已超出法定時效,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離婚財產分割的法律規定:
1.財產分割的限制:根據法律規定,離婚財產分割通常應在離婚時壹並辦理;不能共同處理的,離婚後在壹定期限內要求分割;
2.財產分割原則:離婚財產分割應遵循公平原則,兼顧雙方的貢獻和實際情況;
3.財產分割範圍:包括夫妻共同財產,不包括其個人財產,除非有特別約定;
4.財產分割的程序:需要通過法院訴訟或者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5.財產分割的效力:法院判決或雙方約定的財產分割壹旦生效,即具有法律約束力。
綜上所述,離婚後再起訴分割財產的行為是受訴訟時效限制的。通常離婚後壹年內提出異議。除非有隱匿、偽造同壹財產的行為,否則發現後三年內可以提起訴訟。如果過了六年再起訴,會因為超過訴訟時效而被人民法院駁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92條
夫妻壹方隱瞞、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壹方財產的,夫妻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壹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