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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24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訂)第壹百二十四條規定:?

偵查人員可以當場詢問證人,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所或者提出證人的地點詢問。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作證。當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所或者證人提出的場所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

對證人的詢問應單獨進行。

擴展數據:

法律修正案:

1979年7月6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6年3月八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壹次修改。

根據2065438年3月14日第十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進行第二次修正。

根據NPC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2018+08年10月26日《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進行第三次修正。

參考資料:

法律法規數據庫-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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