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者被導遊強迫購物,可以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要求旅行社賠償。根據法律規定,強迫旅遊者購物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旅行社處654.38+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導遊處654.38+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旅行社的經營許可證和導遊證。而且旅行社要向遊客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可參考相關法律:《旅行社條例》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65438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導遊、領隊,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000元至50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的經營許可證、導遊證或者導遊證: (壹)拒不履行旅遊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旅遊合同中安排的行程發生變化的;(三)欺騙或者脅迫旅遊者購物或者參加需要另行付費的觀光項目。《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第十條旅行社與導遊或者領隊違反旅行社與旅遊者之間的合同,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旅行社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承擔賠償責任:
(四)強迫或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的,每次向旅遊者支付旅遊總額的20%作為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