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妨礙或者破壞其他經營者依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的正常運行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三十八條* * *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推薦、證明商品和服務,應當以事實為根據,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推薦、證明未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
不得使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
在虛假廣告中作推薦並證明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作為廣告代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