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問題回答如下: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具體包括:1。用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住所。職工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工作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 *勞動合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並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後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分別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壹)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就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內容進行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