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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的法院公告和公告費

1,只要不知道被告在哪裏,無法通知,就可以認定為失蹤;

2.如果法院要發布公告傳票,必須繳納公告費。

3.應該向法院繳納多少公告費,由法院決定。壹般要看報社收取的費用;

先由原告支付,然後在判決書中明確由本人承擔。

擴展數據:

訴訟費是指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應當支付的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壹)案件受理費;

(2)申請費;

(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所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費。

案件受理費包括:

(壹)第壹審案件受理費;

(二)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三)再審案件中按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下列案件不繳納案件受理費:

(壹)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三)不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的上訴案件;

(四)行政賠償案件。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法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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