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負責創維日常工作的組織、部署、協調、檢查、督促、調研和工作調度。
2、負責起草有關文件、各種重要文稿,制定衛生創建工作的年度計劃,會同督查室和監察局,定期組織對全縣的衛生創建工作進行檢查,每月進行壹次評比和匯報。
3.負責健康創建工作所需資料的收集、整理、裝訂和歸檔。
4、定期向創衛委員會匯報創衛工作,並協調創衛委員會成員之間的工作。
5.負責協調、檢查、監督相關衛生創建單位的工作。
法律依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置和編制條例》。
第九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並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經上壹級人民政府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後,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或者合並,還應當依法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行政機構職責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則上由壹個行政機構承擔。
行政機構之間對職責劃分有異議的,應當主動協商解決。協商壹致的,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經協商意見不壹致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協調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