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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資和抽逃出資是法律不允許的嗎?

抽逃出資是指公司成立後,股東對公司成立前已繳納的股份的抽逃。抽逃出資是指股東在公司驗資登記後秘密抽逃出資,但仍保留股東身份和原出資額的欺詐違法行為。抽逃出資包括註冊資本抽逃和股東抽逃出資。註冊資本抽逃是壹種違法犯罪行為,不僅侵害了公司的利益,還可能侵害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如公司的債權人。所以法律嚴禁,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 #公司壹旦成立,除非屬於法定的三種退股原因之壹,否則股東不能抽逃股本,也不能要求公司退股,只能將股份轉讓給他人# #我國公司法采取法定資本制原則,股東抽逃出資或退股會導致註冊資本減少,損害債權人利益。《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回出資。”《公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對股東大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只有在三種情況下,才能向公司主張出資回購的權利: (壹)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且公司連續五年盈利,符合本法規定的利潤分配條件;(二)公司合並、分立或轉讓其主要財產;(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使公司存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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